关于长江师范学院拟录取研究生体检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做好拟录取研究生体检相关工作,参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通知如下:
一、体检要求
1.所有被我校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入学前内进行拟录取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无故不体检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所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
2.体检医院可根据就近原则选择具备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一般为二级乙等医院及以上)体检,体检无制式表格,但一般应包含下述体检项目。
3.体检结束后,应在9月15日前将本人的体检报告提交至相关学院,体检报告应包含体检机构依据体检结果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4.如考生因其他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体检,可向所属学院说明情况,经学院批准后,适当延后进行体检。不可无故私自将体检时间任意推迟。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体检项目
体检主要检查以下七个方面项目:
1.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
2.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
3.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
4.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等;
5.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三、体检有下列疾病者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执行。
2.我校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体检均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