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2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新修订的章程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长江师范学院
2025年1月19日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长江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设立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评定与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管理机构,对全校学位授予工作负有审查、审议、审批、决策等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名,由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和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专家中产生,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其组成人员数为7至11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1-2名;设秘书1-2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名单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主任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处统筹硕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教务处统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评估、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审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做出新增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六)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八)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九)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院各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学术成果;
(二)审批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申请人条件,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审查学院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增设、评估、撤销等事项;
(五)审查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对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六)研究制定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等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审核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推荐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九)研究处理学院学位授予争议,受理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十)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统筹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事宜;
(四)负责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五)负责学位授予相关信息的公布和报送工作,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学位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评估、撤销等工作;
(七)定期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负责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推荐和评选,以及学位论文抽检;
(九)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及发放;
(十)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培训;
(十一)负责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公正廉明,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六)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届中因退休、岗位变动或调离本校等出现空缺时,委员会可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原则上召开3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如遇特殊情况或有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体事项的投票一般为一轮次,特殊事项需要多轮次投票的,须先就投票方式进行审议。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主席同意。委员未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议事表决等权力。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25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诉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发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议事保密制度。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未公布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 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长师院发〔2021〕73号)同时废止。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1月19日印发
